|
|
門前藥局之判決與法律問題
|
| 分類:花野真衣 |
2009-11-08 23:46:25 |
午○○於彰化縣竹塘鄉○○村○○街七十二號 |
開設「永○診
所」,擔任診所負責人與門診醫情色論壇師,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
十四日以「永芳診所」情色論壇名義,與中央健康保險局(下稱健保
局)簽訂「全情色論壇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」,加入健
情色論壇 保局特約診所,並聘僱丁○○擔任該診所之藥劑生,分情色論壇別為
從事醫療業務與藥事業務之人。緣行政院衛生情色論壇署於九十二年
間加強推行醫藥分業政策,鼓勵基層情色論壇診所能夠釋出處方箋予
特約藥局,以維持醫情色論壇師與藥師各別專業、獨立之職務運作,
避免關情色論壇務機構合約」,加入健
保局特約診所,並聘僱丁○○擔任該診所之藥劑生,分別為
從事醫療業務與藥事業務之人。緣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二年
間加強推行醫藥分業政策,鼓勵基層診所能夠釋出處方箋予
特約藥局,以維持醫師與藥師各別專業、獨立之職務運作,
避免關於病人之診斷乃至處方、配藥,均由醫師一手擔綱,
而壓縮藥師之生存空間與職業發展,遂在申請健保費用之環
節中以設置鼓勵金之方式推行此項政策。詎午○○不思篤實
行醫,竟貪圖鼓勵金,而與其妻寅○○、其所僱用之藥劑生
丁○○等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
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,於九十二年一
月十七日,先由丁○○佯裝辭去永芳診所藥劑生之職務,並
於同日另行在緊鄰之彰化縣竹塘鄉○○村○○街六十六號設
立「永惠藥局」,實則「永惠藥局」為被告午○○全額出資
設立,並以薪資每月新臺幣(下同)約七萬元之代價僱用丁
○○負責經營藥局,而將「永惠藥局」充為永芳診所之「門
前藥局」,並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經與健保局簽訂「全
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」後,在永惠藥局內裝設
與永芳診所連線之印表機,當永芳診所內負責門診之醫師列
印處方箋時,永惠藥局可同步列印出永芳診所病患之處方及
收據,寅○○則負責協助部分病患持永芳診所之處分箋前往
永惠藥局向丁○○取藥,並由寅○○負責收取永惠藥局每日
營業所得,偶而協助紀錄永惠藥局帳冊,而幾近全數承接來
自永芳診所之處方箋;午○○藉由上開方式,乃自九十二年
三月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止,按月在業務上填載表單向健保
局申報所應申請之健保費用時,故意規避以往申報點數較低
之「診所處方自行調劑診察費」、「診所自聘藥事人員調劑
藥事服務費」、「診所日劑藥費(三日份)」項目,而分別
改依不實但申報點數較高之「診所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診察費
」、「特約藥局藥事服務費」、「特約藥局日劑藥費(三日
份)」項目申報,每筆處方箋可額外虛偽申報五十一點之點
數(每點依健保局年度調整可換領數角至一元不等),而足
生損害於健保局管理醫藥分業之正確性,並使健保局因此陷
於錯誤而額外對永芳診所、永惠藥局增加支付高達三百六十
七萬五千九百七十八點(永芳診所九十二年三月至九十四年
十一月合計申報件數為七萬二千零七十八件,每件虛報五十
一點,合計虛報三百六十七萬五千九百七十八點)之換算金
額財產價值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52
4號)。 |
| 我要回應 |
|
|
|
|
|
|